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项目业主:
现将市经信委《关于开展2020年第二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0〕84号)见附件,以下简称《 申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项目业主申报。根据《申报通知》、区经信委《企业申报财政性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制度》(涪经信发〔2016〕67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及联系人分工
(一)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申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1. 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单位;
2. 申报时未列入重庆市公众信用平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 申报时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分类申报条件
各项目具体申报条件详见《申报通知》中《申报指南》。
(三)联系人分工
1. 软件集成应用。联系人:电子信息科陈学权(电话:72288673)。
2. 中小企业“上云”实施智能制造成效奖励。联系人:电子信息科陈学权(电话:72288673)。
3.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制造类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联系人:中小企业科陈美依(电话:72283669)。
二、申报时间及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8月1日前报送至区县经济信息委对应科室及联系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制造类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按照市财政局等8个部门出台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三、注意事项
1. 所有项目由企业(单位)自愿申报,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申报,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对于弄虚作假等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关于开展2020年第二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0〕84号)
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渝经信发〔2020〕84号
关于开展2020年第二批重庆市中小微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扶持引导作用,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20〕52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第二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和方向
(一)支持领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2020年第二批专项重点支持软件集成应用、中小企业“上云”实施智能制造成效奖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制造类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等方向。
(二)支持方向。详见《2020年第二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2. 申报时未列入信用平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 申报时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分类申报条件
各项目申报条件见《申报指南》。
三、工作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制造类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按照市财政局等8个部门出台文件相关要求执行。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于8月5日前将一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时间要求和报送材料另行通知)报送到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
(二)所有项目由企业(单位)自愿申报,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三)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申报。
(四)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归档资料包括企业项目申报资料,项目审核资料、上报文件、资金拨付文件及其他需存档资料。
(五)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2020年第二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 项目申报资料(包括项目申报表、申报书模板、真实性合规性承诺书)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0日
注:附件详情请见下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