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高新区(涪陵综保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 令第 32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涪陵区经信委系统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涪经信发〔2015〕86号)、《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系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办法〉的通知》(涪经信发〔2015〕96号)、《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涪陵区电煤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涪经信发〔2017〕62号)、《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食品工业企业安全失信惩戒的通知》(涪经信发〔2017〕154号)、《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信息化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涪经信发〔2017〕161号)、《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然气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涪经信发〔2018〕173号)、《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涪陵区供电供气服务中断或供给不足财务惩罚制度〉(试行)的通知》(涪经信发〔2023〕71号)、《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涪陵区供电供气外线审批帮办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涪经信发〔2023〕94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