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某
身份证号码:500230********3258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9月21日13时40分许,驾驶渝A7***7危化品车在重庆市涪陵江东路段存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通知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决定给予罚款100元(大写: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行涪陵区支行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专户,账号31-62010104000735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81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