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交执罚〔2024〕1102800030号
当事人:黄某
身份证号码:512301********2830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月8日10时04分许,涪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在检查中发现,黄某驾驶涪陵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渝A3***7巡游出租,在重庆市涪陵中学路段存在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通知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决定给予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行涪陵区支行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专户,账号31-62010104000735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81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