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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59Q/2024-00030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交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0
  • 标题
  • 张某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交执罚〔2024〕1020540号
  • 有 效 性

张某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交执罚〔2024〕1020540号


当事人:张某明

身份证号码:512301********8456

现查明,你驾驶渝A9****8于2024年3月28日11时02分在涪陵区南滨路工农大桥存在未按照规定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适用裁量基准情况:符合《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41项一般情形。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行涪陵区支行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专户,账号31-62010104000735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81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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