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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59Q/2024-00037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5-09
  • 标题
  • 冉某辉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交执罚〔2024〕1020813号
  • 有 效 性

冉某辉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交执罚〔2024〕1020813号


当事人:冉某辉

身份证号码:500102********1358

现查明,你驾驶渝A9***0于2024年4月30日15时10分许,在涪陵区沙溪沟移民点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物证、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行涪陵区支行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专户,账号31-62010104000735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81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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