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交执罚〔2024〕1020823号
当事人:钟某
身份证号码:500230********4659
现查明,你驾驶渝AA***78车于2024年5月7日10时40分许,在涪陵区沙溪沟火车站路段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适用裁量基准情况:符合《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本)第2项轻微情形。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行涪陵区支行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专户,账号31-62010104000735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81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