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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59Q/2024-00044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8-16
  • 标题
  • 张某兴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交执罚〔2024〕1021308号
  • 有 效 性

张某兴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交执罚〔2024〕1021308号

当事人:张某兴

身份证号码:211322********2291

现查明,你驾驶辽NG***2于2024年7月16日9时50分在高家至百胜路段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行涪陵城区支行,账号:31620101040007359,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81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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