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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59Q/2025-00033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5-03-20
  • 标题
  • 梁某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102交执罚〔2025〕722号
  • 有 效 性

梁某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102交执罚〔2025〕722号


当事人:梁某明

身份证号码:510225********4990

现查明,梁某明于2025年3月10日9时30分在白涛大件码头存在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操作规则操纵船舶行为,上述事实有书证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行涪陵城区支行,账号:31620101040007359,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鹤凤大道10号2-4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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