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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59Q/2025-00035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5-03-27
  • 标题
  • 方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102交执罚〔2025〕736号
  • 有 效 性

方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102交执罚〔2025〕736号


当事人:方某

身份证号码:421125********5234

现查明,你驾驶渝AA***86车于2025年3月18日11时01分许,在重庆市涪陵南收费站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适用裁量基准情况:符合《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本)第251项较轻情形。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行涪陵城区支行,账号:31620101040007359,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鹤凤大道10号2-4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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