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执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拟定全区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综合交通建设规划和公路、水路交通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管,指导铁路、民航建设管理。
(四)承担区内国省县道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指导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五)承担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公路、水运、铁路等运输方式的协调工作;负责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的调控;负责城乡客运、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旅游客运、汽车维修、驾培等行业管理。
(六)承担全区交通运政、路政、港政、地方海事等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全区交通行业重大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八)负责协调上级垂直管理的海事、邮政、铁路、民航等管理机构的涉地相关工作等。
(九)负责贯彻执行地方性船舶检验政策、标准及法规,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