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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59Q/2021-0001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03-1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治欠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交发〔2021〕64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治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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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路事务中心,交旅集团、白涛园区集团、旅发集团公司、涪陵高速公司、临港经济区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及《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治欠工作的通知》 (渝交路2021﹞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治欠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按照《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涪交发﹝2020﹞261号)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比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至相应账户或推行银行保函方式。

二、进一步强化用工实名制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和书面工资支付台账,相关资料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其中,支付台账实发工资额度信息,应与合同、考勤等信息相互印证、逻辑相符。用工管理台帐、支付台帐应定期报建设单位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三、认真落实工资专户制

施工单位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按照《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关于调整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比例的通知》(涪交发﹝2020﹞285号)要求,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比例,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单位所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人工费用管理,并及时分析相关数据,对人工费用与同期支付总费用占比过高或过低的,应及时了解情况、认真分析,避免出现拖欠隐患或虚报工资套取工程款的情况。

四、委托银行代发制

   (一)依法完善委托程序。各施工单位应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并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施工单位应对其提供的应支付农民工工资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积极保障委托代发安全。施工单位应登记农民工实名制银行卡作为代发工资卡,保障发放安全。为预防出现恶意扣押农民工工资卡的情况,各单位应加强相关宣传,登记自有实名卡时,需经农民工本人确认知悉、并承诺确保该卡本人持有。

   (三)明确工资编审责任。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在按月编制工资时,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标准编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缺编、漏编、超编农民工工资信息。各建设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消除拖欠隐患。

五、全面强化劳务合同管理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方可入场作业。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工作内容、计酬标准、结算支付方式、支付周期或时限、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将其合同文本及本人签字确认的离场确认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备查。

   (二)明确计酬标准。合同中劳动报酬应详细载明计价标准、计算方式、核算考勤,并严格执行。对设有试用期的,应明确试用期长短及相应计酬标准;对采取计时方式的,应约定加班标准,并在考勤中载明加班数量;对采取计件方式的、应约定计算标准,应在每月考勤中载明其完成数量。对不能严格区分计时或计件的,可事先同步明确计时、计件标准按时结算或应另行约定详细工资计算标准。

   (三)严禁合同外违规计酬。合同外违规计酬或承诺计酬极易引发劳资矛盾和拖欠问题。建设单位督促所辖项目用人单位在劳务合同中醒目位置明文载明、告知农民工,其工资支付应基于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以便保障其合法权益,并经其本人签字确认。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建设单位可建立不记名有奖举报渠道,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工举报合同外违规计酬行为。

六、强化计量支付保障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条例要求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明确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按《条例》要求落实支付担保。建设单位要加强人工费用按月计量指导,简化程序、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加快办理,原则上应在次月20日前将本月人工费用拨付至专户、并督促施工单位在次月25日前发放到位。如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原因导致计量程序滞后、不能及时划拨当月工资的,应由责任方先行垫付、事后归垫。

七、试行农民工离场确认制

自即日起,公路建设项目开展离场确认制试行工作。各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拟定统一离场确认书。农民工离场前,施工单位应全额发放其所有劳动报酬,并同步提供无拖欠离场确认书,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八、切实强化日常劳务管理

   (一)落实基层拖欠上报责任。为落实拖欠上报责任,各单位可在签订施工合同或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施工单位或各班组(队伍)班组长、劳务公司负责人等负有劳务管理职责的人员,监督工资发放工作落实情况、并及时上报。

   (二)全力杜绝违规代签现象。本人签名对确认法律责任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施工单位应确保农民工劳动合同、代办银行卡交付凭证、离场确认书、申明或承诺等重要文书凭证不得代签,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若本人无签字能力等特殊情况或有正当理由需要代签的,应作为特例、组织核实后,由代签人签署代签人姓名、代签理由,并由代签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落实日常建设监管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合同管理,积极筹集落实建设资金,督促参建单位按合同逐月计量、严格工程款支付,确保专户资金满足按月足额发放需要。同时,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工资支付保障等情况监管,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工资支付保障专项检查,并及时督促整改,提升工资支付保障能力。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

20213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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