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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59Q/2023-00052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6-1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关于印发涪陵区公路建设管理单位信用管理重点工作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交发〔2023〕14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关于印发涪陵区公路建设管理单位信用管理重点工作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字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路中心、区交通执法支队、区规技中心,涪陵交旅集团、临港经济区集团、涪陵高速公司、重庆武两高速公司:

公路建设管理单位承担着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责,其信用管理工作的落实程度,决定着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水平。为推进信用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构建起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公路建设管理单位信用管理重点工作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渝交便函﹝2023﹞807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区交通建设实际,将涪陵区公路建设管理单位信用管理重点工作(2023年)汇集整理成清单,请各建设管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   

2023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公路建设管理单位信用管理

重点工作清单

(2023年版)


一、明确责任科室及人员

各建设管理单位应确定信用管理责任科室,明确1名人员负责信用管理。作为本单位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若其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未在本单位,应由建设管理单位出具委托文件。

二、编制工作方案

建设管理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编制针对性的信用管理工作方案,逐项落实清单内的各项信用管理工作,明确办理机构、人员、流程、时限等事项。

三、信用管理制度宣贯

建设管理单位应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信用管理宣贯培训,主动学习信用管理相关业务知识。

对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概算建安投资大于1亿元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概算建安投资大于2亿元的独立特大桥及隧道等纳入必须定期评价范围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还应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造价咨询单位以及沥青、伸缩缝和桥梁支座供应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制度宣贯。

四、依托重庆系统开展的信用管理工作

根据《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1﹞29号,简称29号文)开展的信用管理工作,主要依托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重庆系统,https://jtj.cq.gov.cn/gI/)开展,该系统已纳入重庆市政务服务网,通过“渝快办”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法人注册,所取得的登录名和密码,可登录该系统。

   (一)单位信息公开

填报的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

单位基本信息页面,填报的“联系人”应为建设管理单位信用管理工作人员,“联系人社保信息系统截图上传”可上传委托文件(只针对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未在建设管理单位的情形)。若联系人发生更换,须在更换后3日内及时变更本页面联系人信息;

人员信息页面,填报本单位各管理机构的技术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应满足《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试行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路﹝2016﹞1号)、《重庆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机构及人员配备标准化指南》(渝交路﹝2022﹞27号)、《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实施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标准化指南的补充通知》(渝交便函﹝2023﹞678号)相应要求。本页面填报的人员信息不对社会公开。

   (二)项目信息公开

填报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合同段信息和履约人员信息。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交路﹝2023﹞9号)的要求,完成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项目基本信息页面,建设管理单位开启项目信息填报工作不应晚于初步设计批复时间,之后根据项目进展不断实时完善项目信息的填报。

合同段信息页面,建设管理单位签署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造价咨询以及沥青、伸缩缝和桥梁支座合同前,应在重庆系统首页“从业单位名录”查询从业单位名称。根据《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渝交路﹝2022﹞18号)、《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通知》(渝交路﹝2022﹞25号)、《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夯实信用信息基础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通知》(渝交路﹝2020﹞98号)相关要求,从业单位若处于不可查询状态的,不得新承揽公路建设项目相关业务。

履约人员信息页面,建设管理单位签署合同时,合同文件中应明确从业单位履行合同管理技术人员的岗位及姓名;建设管理单位填报合同段信息时,应将履约人员信息一并录入并提交,后期提交的人员,或合同文件未载明岗位及姓名的人员,原则上均不予发布。

   (三)信用评价工作

1. 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若投标单位存在29号文附件1所列投标不良行为,且被招标人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正式文件认定,认定后20日内,招标人应登录重庆系统将文件信息录入,并以文件为依据进行相应的定级或扣分。

2. 履约行为评价。

   (1)履约检查。对于纳入必须定期评价范围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每年开展的履约检查原则上不少于4次,其他项目的履约检查原则上不少于2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照片、视频、笔录等形式取证,并在每次检查后以正式文件予以汇总和记录。

   (2)实时录入。建设管理单位应将检查结果记录文件发送给相关从业单位,督促其及时整改。必须定期评价项目的检查文件,以及涉及到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的确认文件,在印发后20日内,建设管理单位应登录重庆系统将文件信息录入,并以文件为依据进行相应的定级或扣分。

   (3)整改记录。对于文件中记录的问题,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台账,按照标段记载整改情况,其中,限期内整改完成的问题,应留存佐证材料。

3. 动态评价上报。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中涉及到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人)录入评价信息后应实时上报。

4. 定期评价上报。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人)在完成评价年度所有相关文件的录入和扣分后,应结合整改台账,全面复核评价扣分,对于在合同段首次出现,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已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不良行为,可以不扣分。

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人)上报前,应将所有纳入评价的项目标段评分情况通知相应的从业单位。对于非必须定期评价项目,若其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较多(履约行为评分小于85分的),也应纳入定期评价。定期评价的其他事宜,按照市交通局每年底印发的信用评价工作通知执行。

五、依托全国系统开展的监理信用管理工作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交质监发﹝2011﹞572号)开展的监理信用管理工作,主要依托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系统,https://glxy.mot.gov.cn/)开展,建设管理单位通过项目监督机构可取得登录名和密码。

   (一)监理业绩登记。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监理登记工作的通知》(渝交路﹝2022﹞57号)相关要求,在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登录全国系统录入项目相关信息;项目信息(包含项目基本信息、项目附属信息)发生更新或需要补充的,及项目交(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在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更新或补充信息申请。

   (二)监理信用评价。建设管理单位应对监理合同金额50万(含)以上,且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公路建设项目在全国系统完成监理初评工作,除了29号文在部颁标准基础上增加的不良行为扣分(如GLJL2-3-2),评价扣分信息应与重庆系统保持一致。监理评价的其他事宜,按照交通运输部每年初印发的信用评价工作通知执行。

六、依托质检系统开展的试验检测信用管理工作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安监发﹝2018﹞78号)开展的试验检测信用管理工作,主要依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简称质检系统,https://www.ttiis.cn/)开展。

每年12月底前,建设管理单位应督促在评价年度实际检测工期超过3个月的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参与试验检测信用评价。试验检测机构完成《年度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后,由建设管理单位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试验检测评价的其他事宜,按照交通运输部每年底印发的信用评价工作通知执行。

建设管理单位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中,若有问题或异议,请及时联系区交通局建管科(联系人:黄凤;联系电话:72807083),区规技中心(联系人:肖李鹏程;联系电话:72807782),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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