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按照《重庆市涪陵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报备工作的通知》(涪人常办〔2024〕2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将《涪陵区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涪陵区交通委员会安全生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涪交委发〔1999〕49号)等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