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道路运输中心、区交通执法支队,各道路运输企业、各检测站: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3号)《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21〕4号)《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渝道运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2022年涪陵区交通局已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从事实车核查工作,因2024年4月涪陵区交通局正式更名为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且个别检测单位进行了更名,现需将该项工作进行重新委托。具体通知如下,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委托时间
2024年12月—2026年12月。
二、委托事项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的实车核查工作。
三、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标准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21〕4号)(以下简称《核查规范》)文件要求执行。
四、工作要求
1. 检测单位要开展《核查规范》专题学习和培训,令相关人员熟悉政策要求,掌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达标车型核查记录表实车核查参数配置,学会运用核查系统开展实车核查,确保实车核查人员按照《核查规范》要求开展实车核查,提升核查质量。确保企业经办人员认真执行《核查规范》,依法履行职责,把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和车辆技术准入关。
2. 检测单位对核查结论为符合的车辆,应出具一份纸质加盖印章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存入车辆技术档案。
3. 检测单位要运用核查系统的预约服务功能开展预约服务。并将核查系统的预约服务微信公众号公布在醒目位置。
4. 区道路运输中心要加强宣传力度,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购买符合要求的车型。对符合要求的车辆才可予以办理《道路运输证》。
五、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道路运输中心要加强对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道路运输证》经办人员存在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渎职失职行为的,立即督促其整改纠正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发现检测单位核查人员不严格按照《核查规范》开展实车核查,弄虚作假,立即报告区交通运输委终止委托工作,不予采信其核查结论,并向道路运输企业及社会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达标车辆实车核查工作受委托检测单位名单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