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路事务中心、区交通执法支队、区规技中心,涪陵交旅集团、临港集团、涪陵高速公路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我委组织对《重庆市涪陵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已经我委 2024 年12月5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规〔2023〕1号)、《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管理细则》(涪陵府发〔202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简称“区交通运输委”,下同)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区交通运输委相关业务科室、区交通执法支队、区规技中心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能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建立设计变更台账,并配合检查。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保障施工安全、有利环保、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或累计占项目总里程30%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养护工程除外);
2.单跨跨径大于150米的特大桥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
7.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含2公里)或累计占项目总里程10%的路线方案调整的(养护工程除外);
2.连接线的标准或规模发生变化的;
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厚度发生变化的;
4.桥梁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型式发生变化的;
7.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8.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9.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位置、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0.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300万元的,其他公路工程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万元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现场确认或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否则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应急抢险、涉及结构安全及造价类事项等除外)。经批准的单项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七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注明变更理由。建设单位也可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议。其他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的,应书面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
第八条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区交通运输委提出设计变更申请文件。设计变更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提出变更建议的单位、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拟委托的变更勘察设计单位、预估的造价变更(包括变更后预估的项目总投资情况)等内容;
(二)根据拟变更情况,必要时建设单位应随文件附送以下资料:
1.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变更设计单位发生变化的);
2.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等。
区交通运输委在受理设计变更申请时,应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内容涉及结构物和安全设施等相应工程的,必要时区交通运输委可组织质量监督部门、有关技术专家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制。
(一)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由区交通运输委审批,其中市交通运输委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上报市交委审批。
(二)较大设计变更按投资变化金额实行分级审批,其中单项投资变化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委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签;单项投资变化在100万元及以上至200万元以内的,由委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委行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单项投资变化在200万元及以上,由委党委会审批或上报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委党委会审批或上报审批。
(三)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查,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
(四)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审批单位一致的,施工图设计相对初步设计阶段的变更可在施工图审批时一并审批确认。
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程序同意变更的,以正式公文通知建设单位相应设计变更事项。建设单位收到区交通运输委同意设计变更的公文后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达到相应阶段设计的深度,同时编制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或预算文件,报区交通运输委审查批准后实施。对无需设计单位另行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或技术简单无需组织专家审查的,区交通运输委可在同意设计变更的公文中通知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设计变更内容。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在编制概算和预算文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计变更概算应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计算所有费用。设计变更预算只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
(二)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应依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概算
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以及我区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其他专业工程的建安费按相应专业的造价依据计算。材料单价依据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站(以下简称“市交通造价站”)发布的《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或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涪陵工程造价信息》确定,信息价中缺项的经市场调查取定。
1.初步设计阶段或工可阶段招标的项目,采用概算批复时采用的造价依据及配套标准、规定和人工工日单价、材料信息价。
2.施工图阶段招标的项目, 采用预算批复时采用的造价依据及配套标准、规定,未批复预算的采用投标截止日期时应采用的造价依据及配套标准、规定;采用投标截止日期时应采用的人工工日单价和已发布的最近一期材料信息价。
3.未包含在合同内的项目红线外的新增工程、因规划调整导致路线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重大设计变更和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项目,采用设计变更概算、预算送审时应采用的造价依据及配套标准、规定;变更概算、预算编制采用送审时应采用的人工工日单价和已发布的最近一期材料信息价,审查采用出具审查意见时应采用的人工工日单价和已发布的最近一期材料信息价。
第十三条 一般设计变更施工图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施工图由建设单位报区交通运输委审查批准后实施。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已取得区交通运输委设计变更相关事宜的批复情况、设计变更施工图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投资变化情况(包括变更后预估的项目总投资情况)等内容。
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批按投资变化金额实行分级审批,其中设计变更施工图预算投资变化在200万元以内的,由委分管领导审签;设计变更施工图预算投资变化在200万元及以上,由委主要领导审签;建设单位取得批复后,变更金额在概算范围内的项目可立即实施;变更金额超过概算的项目,必须按《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管理细则》(涪陵府发〔2021〕22号)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程序后才可实施。
第十四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或先行实施,24小时内按规定书面报告相关审批部门,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资质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变更概算范围内,设计变更费用的单价确定应按照签订的合同确定,合同未约定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细目单价或类似细目(工程范围、内容、质量要求基本相同)单价的,直接采用合同清单单价。
(二)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范围、内容、质量要求基本相同,但计量单位与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可采用换算、类比、内插等方法间接使用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形成变更工程的单价;工程项目变更后有部分工作内容改变,按上述方法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变更工程的单价。
(三)若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细目单价的,可以采用本项目其他合同段的相同细目单价的平均价,或参照平均价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变更工程的单价。
(四)若本合同段及本项目其他合同段没有相同细目或类似细目单价套用的,则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原则进行计算,并按本合同段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执行)进行调整确定新增单价。
(五)合同清单中有相应综合单价且仅变更材料的,则原综合单价不变,只调整材料价差。
第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委、区规技中心应加强公路工程变更造价的过程监督管理,组织设计变更造价检查,对不按规定确定变更单价或存在争议的变更单价进行核查和纠正。
第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委、区交通执法支队、区规技中心应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设计变更降低服务水平或技术标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区交通运输委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责令纠正。
第十九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或未及时开展变更设计及施工,并由于以上原因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建设单位督促整改或由区交通运输委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复或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信用评价规定进行信用扣分,视情节轻重依法通报、取消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信用评价;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四)未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变更费用及单价的。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详细的一般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明确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以及变更办理流程、时间要求等,并作为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涪陵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涪交发〔202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