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四好农村路”验收工作,推动我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涪陵区“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通畅工程竣(交)工合并验收办法》,并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通畅工程竣(交)工合并验收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四好农村路”验收工作,我委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2004年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重庆市“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验收指南》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
(一)国家、交通运输部、重庆市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文件等。
(二)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专项工程批准文件。
(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四)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批准的招投标或比选相关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二、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工。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评定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抽检评定合格。
(四)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总结及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五)工程结算已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六)已报监的项目,区交通规划与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区规技中心)按照附录A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未报监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附录A组织对工程质量检测合格,并出具《工程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七)养护责任、人员已落实。
(八)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等竣工资料已收集整理归档。
(九)验收申请报告已提交。
三、验收组织
由区交通运输委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成员由区交通运输委、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区交通执法支队)、区规技中心、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等单位组成,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及接管养护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属地公安、应急等单位及义务监督员参加。
四、验收程序和内容
(一)验收程序
1. 工程完工且符合验收条件,乡镇(街道)向区交通运输委
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2. 区交通运输委收到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对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按批次组织验收。
3. 区交通运输委成立验收委员会。
4. 验收委员会按验收内容开展验收工作。
5. 验收合格但存在需整改内容的项目,乡镇(街道)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书面致函区交通运输委,区交通运输委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竣(交)工合并验收证书(附录C-1)。
(二)验收内容
1. 检查工程合同内容是否完成。
2. 检查工程实体及有关资料。
(三)资料移交
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涪陵区“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通畅工程竣(交)工资料目录》(附录B)的要求将资料统一装订成册(资料分别由业主、施工、监理等单位按工作内容收集整理),验收时将有关路产及时移交接养单位;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保管,并按规定移交区交通运输委。
(四)缺陷责任期
质量缺陷责任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1年。
(五)争议解决
1.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区交通运输委出具的竣(交)工合并验收证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验收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交通运输委申请复核。
2. 区交通运输委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交通运输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适用于涪陵区“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通畅工程,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验收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部分程序可参照本办法。
附录A
重庆市涪陵区“四好农村路”
(通组公路)通畅工程质量验收暂行规定
一、质量鉴定方法、抽检项目及频率
(一)涪陵区“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鉴定方法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17年28号令)、《重庆市“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验收指南》中质量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强度、厚度检测采用现场随机布点方式进行钻芯取样,路面宽度不大于3.5米的,每公里不少于3点;路面宽度大于3.5米的,每公里不少于6点。其余检测项目及频率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中质量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鉴于农村公路等级低、规模小,故土边沟、标志等结构简单、工程数量少的分部工程可根据合同段实际情况以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的形式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二、质量验收暂行规定
每合同段水泥混凝土路面强度、厚度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按合格工程验收:
(一)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设计为25Mpa的,强度平均值不小于25Mpa,强度值不小于极值20Mpa,且强度值不小于合格值22.5Mpa的个数占比必须达到90%及以上;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设计为30Mpa的,强度平均值不小于30Mpa,强度值不小于极值24Mpa,且强度值不小于合格值27Mpa的个数占比必须达到90%及以上。
(二)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设计为22厘米的,厚度平均值不小于21.5厘米,厚度值不小于极值20厘米,且厚度值不小于合格值21厘米的个数占比必须达到90%及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设计为20厘米的,厚度平均值不小于19.5厘米,厚度值不小于极值18厘米,且厚度值不小于合格值19厘米的个数占比必须达到90%及以上。
三、有关说明
(一)复检:低于极值或合格值的点,可在该点前后各50米范围内,随机抽取双倍数量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按以下办法处理:
1.若因低于极值而复检的点,复检结果任一点低于极值的,应按返工处理;若复检结果两点都高于极值的,该点可按复检结果验收;
2.若因低于合格值而复检的点,复检结果任一点低于合格值的,该点按原检测结果验收;若复检结果两点都高于合格值的,该点可按复检结果验收。
(二)对检测鉴定不合格的分部工程,由建设单位函商设计单位提交整改方案,报经区交通运输委审批后,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按照方案整改且满足设计要求后,可按合格工程验收。
(其余附录情况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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