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区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涪陵府发〔2022〕33号)规定,原《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落户涪陵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涪府发〔2010〕115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落户涪陵实施细则>的通知》(涪府办发〔2011〕17号)于2022年8月9日起废止。
为保持工作延续性,经区政府同意,设置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涪陵代偿助学贷款政策过渡期:一是2021年及以前已享受落户涪陵代偿助学贷款政策,但未全部完成代偿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原规定执行,直至代偿完成为止;二是2022年8月9日前在涪陵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完成落户涪陵申请且审核通过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原规定执行,直至代偿完成为止;三是2022年8月9日后落户涪陵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再享受代偿助学贷款政策。
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2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