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涪教发〔2020〕60号
区级各相关部门,各教管中心、直属幼儿园:
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重庆市涪陵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通过区教委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经涪陵区教委审批,办园证照齐全,年检合格。
(二)符合涪陵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幼儿园结构调整需要。
(三)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违反财务财政政策、规章行为,办园行为规范。
(四)办园条件和质量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无“大班额”和“小学化”现象。
(五)参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配备保教人员,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六)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七)收费行为规范,收费标准在涪陵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之内,并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
涪陵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由区教委商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区县域之间平衡等因素,按照办园等级分别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保教费认定标准的机制。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办园相关证照、幼儿园基本情况、财务会计资料等。
(二)区教委牵头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对达到条件的幼儿园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
(五)区教委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况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中。
第六条 区财政、区教委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以下扶持:
(一)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财政扶持的重要依据。足额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提档升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业务指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改善办园条件、稳定教师队伍、提高保教质量等方面的支持。
(二)建立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机制,依法依规落实教师工资待遇。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综合考虑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等个人条件,在人员经费支出方面向一线在岗保教人员倾斜,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提高教师职称评审通过率。在国培、市培、区培三级培训中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倾斜,探索向优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派驻公办园长和教师,切实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科学保教能力。
(三)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坚持普惠与优质发展相统一的办园方向,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扎实提高幼儿“一日生活”质量。创设安全卫生、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开展适宜的家园共育工作。建立与公办优质园结对帮扶机制,立足提高日常保教工作质量,开展园本教研和课题研究,帮助其提高保教工作水平。
第七条 充分考虑普惠率、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等因素,认真规划与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总量和覆盖率,制定涪陵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具体办法,严把认定关,对申报对象及条件、有效期、认定程序、收费管理、奖补政策、日常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引导更多的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八条 区教委联合相关部门和镇街,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检、考核、等级审核、常规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幼儿园普惠实效、办园规范及保教质量的动态监管。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与配备、安全防护与卫生保健、保教服务时间与质量、收费行为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完善年检、日常督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及办园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财政补助经费监管制度,规范使用管理,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核算,不得通过虚增成本、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收入。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对外公开,严禁另立项目乱收费。对补助经费实行单独项目账核算,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反映大等问题,区教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停止拨付财政有关经费。整改不力的,由区教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请退出的,须提前1年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评估,由区教委做出延缓退出或同意退出的决定,并做好善后相关工作。取消普惠性资格或退出普惠性幼儿园后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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