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教管中心、直属学校:
现将《涪陵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17日
涪陵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市教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以及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行“市级统筹、区级管理、学校实施”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全区采用网络信息化方式管理学籍。
第四条 区教委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辖区内学校和学生的学籍管理;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各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直接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招生入学
第六条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按照行政区划或划片切块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凡入学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由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入学。边远农村学校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入学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
第七条 城区(本文中的城区指敦仁、荔枝、崇义三地江南城区部分)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实际居住地所属片区对应的学校入学;若父母拥有两处以上的住房,在其父母长期居住地所属片区对应的学校入学。若父母无住房,父母与子女长期租房或常年寄居他处,在其长期居住地所属片区对应的学校入学;若因移民搬迁和城市建设而房屋拆迁,凭拆迁证明和家长申请,在搬迁后的新住址所属片区对应的学校入学。报名入学时,提供户籍证明、住房证明、预防接种证明(小学新生)、小学毕业证明(初中新生)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享有平等教育权。若父母在城区购买了住房而没有城区户口的随迁子女,一律与城区居民子女一样,在其父母购房的实际居住地所属片区对应的学校入学;若父母在城区没有购买住房的随迁子女:小学阶段到规划的城一校、城五校、城八校、李渡小学、白涛中心校、龙桥中心校等公办学校入学;初中阶段到规划的浙涪友谊学校、师院附中、李渡中学、涪陵七中、龙桥中学等公办学校入学。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证明、住(租)房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预防接种证明(小学新生)、小学毕业证明(初中新生)等有关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就学申请。
第九条 公办学校应当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区教委协助其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对口招生学校力所能及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第十条 转户居民、城市建设拆迁户、廉(公)租房住户、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涪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委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第十一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批准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简章等需报区教委审查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招生计划、入学程序、划片范围等招生信息。在每年放暑假后一周内举行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的入学报名登记,并于8月10日前将学生入学通知书或入学相关信息送达给家长和学生。
第十三条 公办和民办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查和面试选拔、录取学生。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招生片区内应接收的学生或由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不得提前组织招生。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大班额”,着力消除“超大班额”,提倡小班化教学。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等特殊教学班,学校对入学新生采取随机调配的办法编班,均衡生源,合理搭配教师。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十六条 入学新生需在新学年开学1周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不能按时入学的,由学校协助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动员学生入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生基本信息(附件1),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第十七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八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道德品质、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教育部门规定的其他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学生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班主任协助学校学籍管理员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第十九条的(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第四章 学籍变动
第二十一条 转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父母工作调动,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
(二)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经转入、转出学校签章同意并存纸质档。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
(三)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四)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转接。
(五)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转学只能在同年级之间进行。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六)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经区教委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复学
(一)因病假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因出国等原因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3),并经学校和区教委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教委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在休学时填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上注明复学原因,并经学校和区教委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教委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复学处理。
(三)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一学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休学时间达到一学期以上的,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可复学到下一个年级就读。
(四)休学、复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留级、跳级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二)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学校考核,能达到相应年级学习水平,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附件4),并经学校和区教委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教委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跳级处理。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四条 借读、辍学
(一)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长期从事野外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且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等,可到其他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区工作的外籍专家子女也准予借读。
(二)小学、初中起始年级新生原则上在所读学校取得正式学籍,不予借读。
(三)申请借读的学生,由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到借读学校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5),并经原学校、借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
(四)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借读学生电子学籍由原学校管理,纸质学籍档案随学生由借读学校管理。借读学生原则上回原校参加毕业考试,由原校颁发毕业证书。
(五)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控辍保学处理。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街道)和教委,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应及时告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配合做好辍学学生的动员返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升学、毕业
(一)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二)学生在小学、初中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和初中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成绩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仍发给毕业证书。
(三)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书由市教委统一格式,区教委印制并审核毕业生名册,教管中心或学校验印颁发。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就读学校申请补办。
第二十六条 其他异动
(一)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教委指定的单位管理。
(二)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教委注销其学籍。
(三)如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区教委确认。
(四)学籍档案实行“籍随人走”。学生因转学、升学等原因,就读学校发生变化后,原就读学校应将学生电子档案、纸质档案转至新就读学校。原就读学校保留必要的备份档案。
第五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七条 奖励
(一)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优异、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由市、区、学校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奖励可采取通报表彰、颁发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凡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者,均需经过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
(三)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存入纸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处分
(一)学校对于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已改正错误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三)凡给予记过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
(四)学生受到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1个月内向区教委提出申诉。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置学籍档案管理室、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高清摄像头等设备,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对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每学期组织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区教委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涪陵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涪教委办发〔2008〕6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基本信息表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
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
5.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借读申请表
(附件内容见“文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