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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3-00031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1
  • 标题
  • 重庆市武岭镇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2〕第22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武岭镇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2〕第22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武岭镇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7DMA6U26

法定代表人:潘*    联系电话:185****1578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武陵山村4社(自主承诺)

你(单位)于2022年5月至今,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涪陵区武陵山乡茶园坝社区 1社(小地名:眼睛圈、大陀)处占用林地、毁坏林地、林木,准备用于栽植车厘子、草莓、坝子、道路等项目,经现场勘验,其违法占用林地120平方米,毁坏林地2733平方米,毁坏林木面积 9550 平方米(林木蓄积 2.928 立方米,折合材积 1.962立方米,森林类别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优势树种为马尾松、杂灌。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人朱*本人的陈述、证人龚*余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重庆市武岭镇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占用林地勘验报告》、《林权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地、林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恢复2853平方米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林地植被;并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擅自改变用途林地120平方米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1966元(其中乔木林地89平方米x20元=1780元、宜林荒山荒地31平方米x6元=186 元),2.对毁坏林地273平方米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15694元(其中乔木林地 1494平方米x20元=12533元、灌木林地878平方米x12元=2275元、宜林荒山荒地361平方米x6元=886元),3.对毁坏林木面积9550平方米的林木材积1.962立方米处每立方米500元的罚款981元,以上罚款合计18641元(大写:壹万捌仟陆佰肆拾壹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帐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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