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向*权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5.01.26
身份证号码:51230119650126****
联系电话:185****7329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石坝村2组**号
接2022森林督查二期2126-1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在2022年7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北拱社区14组(小地名:沙砖厂)的林地,用于场平重庆港龙头作业区二期工程12#、13#散泊位(一阶段)场地,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你占用林地面积0.5460公顷(即5460平方米),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2森林督查二期2126-1号图斑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的征收标准,本机关责令你于2023年7月31日前恢复5460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林地面积5460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65520元,即5460平方米×12元/平方米×1=65520元,大写:陆万伍仟伍佰贰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