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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3-00030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30
  • 标题
  • 重庆周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2〕第21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周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2〕第21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周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ACA1RG6W

法定代表人:周*     

联系电话:136****7979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5组黄四方田1号门面(自主承诺)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于2022年2月至4月期间,在涪陵区白涛街道哨楼村4组(小地名:哨楼坝)承建重庆同辉科盛气体有限公司氮气输送管道工程,超出工程审核批准范围毁坏林地及林木,经现场勘验,其违法毁坏977平方米林地及林木,地类:乔木林地,毁坏林木蓄积1.741立方米,材积为1.129 立方米,优势树种:柏木,森林类别:商品林。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本人的陈述、证人盛*力等人的证言证词、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2年一季度遥感监测卫片102、103号图斑勘验报告》、《林权证遗失证明》等证据为证。

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涉嫌构成毁坏林地、林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第一款的规定,比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 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二)项的征收标准,本机关责令你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恢复毁坏977平方米林地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该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毁坏商品林地(乔木林地)977 平方米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19540元,(即977平方米x20元/平方米=19540元),大写:壹万玖仟伍佰肆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帐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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