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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3-00045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15
  • 标题
  • 文某林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001号
  • 有 效 性

文某林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文*林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50.06.16.      

身份证号码:51230119500616****    电话:139****8104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大顺镇明月村*组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131日在森林防火期、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重庆市涪陵区大顺镇明月村5组(小地名:大田坝)处违法野外用火(焚烧杂草),引发山火。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违法野外用火的行为。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比照《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第44项较重档的标准,本机关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2.并处罚款2000元整(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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