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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3-00057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28
  • 标题
  • 蹇某涛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006号
  • 有 效 性

蹇某涛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006号

被处罚人姓名:蹇*涛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5.06.21

身份证号码:51230119650621****

联系电话:158****8100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大顺镇林和村*

2022森林督查1192-1、1192-3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于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大顺镇林和村4组(小地名:对门坡、赶场弯)处的林地,用于修建房屋院坝和护坡,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占用林地面积共计0.1065公顷(即1065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用材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委托代理人闵*琼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2森林督查1192-1、1192-3图斑占用林地的现场勘验报告》、《林权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的征收标准本机关责令你于2023年7月31日前恢复765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林地面积765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15300元,即765平方米×20元/平方米×1=15300元,大写:壹万伍仟叁佰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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