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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3-00058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08
  • 标题
  • 石某山等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010号
  • 有 效 性

石某山等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010号

被处罚人石*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6.6.9

身份证号码51230119660609****  联系电话139****3609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三门子*   

被处罚人石*山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2.8.14

身份证号码512301196208146****  联系电话158****9567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三门子*   

林督查1474-1、1474-2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20193月至2019年7月期间,为了修建自建房院坝及养鸡场,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违法占用涪陵区白涛街道三门子村8组处林地, 经勘验核实,森林督查1471-1号图斑违法占用林地面积0.1262公顷(即1262平方米)、森林督查1472-2号图斑违法占用林地面积0.0513公顷(即513平方米),有建房手续240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们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证人石*等人的询问笔录、《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2森林督查1474-1、1474-2图斑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林权证》、《涪陵区农村村(居)民个人建房申请审批表》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比照《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项较轻档的裁量实施标准,本机关责令你们于2023年6月30日前恢复935平方米林地原状;并决定对你们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935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9350元 ,(即935平方米×10元/平方米=9350元),大写:玖仟叁佰伍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们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帐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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