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01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MB0T56449G
负责人:许*银 职务:主任
机构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乙大道19号
接2022森林督查452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17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和平社区5组(小地名:院子)处的林地,用于修建足球场,经现场勘验,你单位占用林地面积0.1878公顷(即1878平方米),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负责人许*银委托代理人张*松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2森林督查452图斑占用林地的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的征收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7月31日前恢复1878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林地面积1878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27043.2元,即1878平方米×12元/平方米×1.2=27043.2元,大写:贰万柒仟零肆拾叁元贰角。
2、处恢复林地面积1878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18028.8元,即1878平方米×8元/平方米×1.2=18028.8元,大写:壹万捌仟零贰拾捌元捌角。
以上罚款合计45072元,大写:肆万伍仟零柒拾贰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