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026号
被处罚人姓名:周*民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9.06.12
身份证号码:51222219690612****
住址:重庆市开县汉丰百成街1150号1幢1单元15-1
联系电话:139****3535
接2022森林督查29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于2021年4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杉树湾村7组(小地名:棺山坡)处的林地,用于修建铁塔塔桩和施工便道,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违法占用林地面积0.0455公顷(即455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委托代理人吴健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以及《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2森林督查29号图斑占用林地的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3年8月31日前恢复455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林地面积455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9100元,即455平方米×20元/平方米×1=9100元;
2、处恢复林地面积455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3640元,即455平方米×8元/平方米×1=3640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12740元,大写:壹万贰仟柒佰肆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