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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071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5
  • 标题
  • 重庆沁天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43号
  • 有 效 性

重庆沁天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罚决字〔2024〕第4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沁天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7HTDW88N

住所:重庆两江新区翠云街道云竹路21号1幢6层1号6093(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曹芯瑜        联系电话:138****5077

接2023年森林督查四期532-1、535-2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8月至12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超审批红线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明家湾社区1组(小地名:洞湾)、5组(小地名:赵家湾)处的林地,用于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8标段修建施工便道和空坝,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调查核实,2023年森林督查四期532-1、535-2号图斑面积共0.0421公顷,其中非林地0.0095公顷(535-2图斑);532-1号图斑占用林地0.0326公顷(即326平方米,折0.49亩),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曹**的委托代理人刘*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3森林督查四期532-1,535-2图斑占用林地的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现已有临时用地批复(涪陵规资临地〔2023〕第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26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6520元,即326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5=6520元;

2.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26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1304元,即326平方米×8元/平方米×0.5=1304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7824元,大写:柒仟捌佰贰拾肆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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