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7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贵全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D0EWGF9P
法定代表人:田波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兴华中路25号1幢A-37-6
接市局转办中央环保督察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月至今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蒿枝坝村4组处(小地名:茶园)的林地,用于堆放黄砂、洗砂,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图斑面积0.7100公顷,其中非林地0.6401公顷;改变林地用途0.0699公顷,即699平方米(其中商品林518平方米,折0.8亩;公益林181平方米,折0.3亩),地类均为灌木林地。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田波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市上下发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红线内遥感监测点位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前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99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18平方米(商品林灌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3729.6元,即518平方米×12元/平方米×0.6=3729.6元;
2. 处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81平方米(公益林灌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2606.4元,即181平方米×12元/平方米×2×0.6=2606.4元;
3.处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99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3355.2元,即699平方米×8元/平方米×0.6=3355.2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9691.2元,大写:玖仟陆佰玖拾壹元贰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