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8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和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3398666E
法定代表人:何俊辉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镇龙飞路110号(镇政府办公大楼108、109室)
根据区规资局移交SC5001022023112012100071、SC5001022023112012100072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2月至今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沙溪社区1组(小地名:堰湾)处的林地,用于修建活动板房和停车场,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和造成林地、林木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面积0.2222公顷,其中非林地0.0191公顷;未占用0.0090公顷;改变林地用途0.1258公顷(即1258㎡,折1.9亩,其中商品林灌木林地41㎡、商品林乔木林地1198㎡;公益林乔木林地19㎡),毁坏林地0.0367公顷(即367㎡,折0.6亩,其中公益林乔木林地93㎡;商品林灌木林地274㎡),毁坏林木0.0316公顷(即316㎡,系灌木林地,无蓄积、材积,未破坏林业生产条件)。
以上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何俊辉委托代理人邓**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规资局移交SC5001022023112012100071、SC5001022023112012100072号图斑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修建活动板房和停车场属经营性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二条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轻微档、一般档和第7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0月31日前恢复1941平方米(1258+367+316=1941)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恢复改变公益林乔木林地用途面积19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912元,即19平方米×20元/平方米×2×2×0.6=912元;
2. 处恢复改变商品林乔木林地用途面积1198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71880元,即1198平方米×20元/平方米×2×1.5=71880元;
3. 处恢复改变商品林灌木林地用途面积41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1476元,即41平方米×12元/平方米×2×1.5=1476元;
4. 处恢复毁坏公益林乔木林地面积93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4464元,即93平方米×20元/平方米×2×2×0.6=4464元;
5. 处恢复毁坏商品林灌木林地面积274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3945.6元,即274平方米×12元/平方米×2×0.6=3945.6元;
6. 处恢复林地面积1198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14376元,即1198平方米×8元/平方米×1.5=14376元。
以上6项罚款共计97053.6元 ,大写:玖万柒仟零伍拾叁元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帐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