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108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1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西桥村村民委员会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9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西桥村村民委员会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9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西桥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02ME1681734F

法定代表人:薛淋丹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西桥村5社

根据区审计局移交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西桥村3组(小地名:观音庙)处的林地,用于修建农村道路,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你单位改变林地用途0.0817公顷(即817平方米,折1.2亩),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以上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薛淋丹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审计局移交珍溪镇西桥村修建农村道路图斑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修建农村道路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0月31日前恢复改变林地用途817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817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16340元,即817平方米×20元/平方米×1=16340元;

2.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817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6536元,即817平方米×8元/平方米×1=6536元。                                            

以上两项罚款共计22876元 ,大写:贰万贰仟捌佰柒拾陆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帐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6月18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