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9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中机龙桥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世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8003295U
单位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龙电路9号
接区规资局移交2023年8月卫片SC5001022023071608060155-1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5月-10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超审批红线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北拱社区一组(小地名:盛家沟)处的林地,用于堆放煤渣,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图斑面积0.4477公顷,其中改变林地用途0.1085公顷,即1085平方米(其中商品林竹林地278平方米,折0.4亩;公益林灌木林地807平方米,折1.2亩);非林地0.2003公顷;未占用0.0430公顷;前期已勘验处罚0.0959公顷(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131号)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世兵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规资局移交SC5001022023071608060155-1号图斑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1月30日前恢复1085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商品林竹林地面积278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8340元,即278平方米×20元/平方米×1.5=8340元;
2.处恢复公益林灌木林地面积807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29052元,即807平方米×12元/平方米×2×1.5=29052元;
3.处恢复林地面积1085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13020元,即1085平方米×8元/平方米×1.5=13020元。
以上三项罚款合计50412元,大写:伍万零肆佰壹拾贰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