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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150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12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桂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1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桂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罚决字〔2024〕第119号


单位名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桂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达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00102MEA2919275

地址:涪陵区李渡街道桂花园社区社区3组

根据区规资局移交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桂花园社区3组(小地名:凉水井)处的林地,用于倾倒道路改造工程弃土,造成该处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土地面积0.5519公顷,其中已审批0.0043公顷;未占用0.0126公顷;毁坏林地0.5350公顷(即5350平方米,折约8.03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达均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规资局移交SC5001022023031504031556号图斑李渡街道桂花园社区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在原地主动复绿栽植林木但未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参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中违法情节严重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前恢复林地面积5350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5350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2.1倍的罚款134820元,即5350平方米×12元/平方米×2.1=134820元;

2.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5350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倍的罚款89880元,即5350平方米×8元/平方米×2.1=89880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224700元,大写:贰拾贰万肆仟柒佰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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