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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166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1
  • 标题
  • 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8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81号


单位名称: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丹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73718R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红星居委9组98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8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回龙村3组(小地名:六尺槽又名六池槽)处的林地,用于修建复绿临时便道和致使泥土滑落,造成该处林地、林木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土地总面积0.4053公顷,其中毁坏林地0.3859公顷(即3859平方米,折约5.8亩),毁坏林木0.0194公顷(即194平方米,无活立木材积蓄积),地类均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均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薛丹华委托代理人张**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毁坏林地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是为实施复绿过程中修建的临时便道和致使泥土滑落,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且在原地主动复绿栽植林木并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参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项中违法情节轻微档和第7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3859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3倍的罚款60200.4元,即3859平方米×12元/平方米×1.3=60200.4元;

2.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3859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3倍的罚款40133.6元,即3859平方米×8元/平方米×1.3=40133.6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100334元,大写:壹拾万零叁佰叁拾肆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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