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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167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聚云食品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8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聚云食品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8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聚云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1010621Y

法定代表人:方福玉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蒿枝坝村三组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蒿枝坝村3组(小地名:大堡)处的林地,用于修建聚云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围墙和焚烧炉,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经勘验,涉及面积共0.9706公顷,其中非林地0.6613公顷;已查处已审批0.1471公顷(涪林罚决字〔2022〕第144号、涪林业函〔2022〕198号);已审批0.1090公顷(项目名称:荔枝街道蒿枝坝村青杠坡至大槽社道路,涪林业函〔2022〕198号);改变林地用途0.0347公顷,即347㎡,其中商品林262㎡(折0.4亩,其中灌木林地249㎡,无立木林地13㎡)、公益林85㎡(折0.1亩,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毁坏林地0.0185公顷,即185㎡(折0.3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其中灌木林地151㎡、无立木林地34㎡。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方福玉的委托代理人况*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重庆市涪陵区聚云食品有限公司修建厂区改变林地用途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属于经营性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二条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和第7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8月30日前恢复532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249平方米(商品林灌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3585.6元,即249平方米×12元/平方米×0.6×2=3585.6元;

2. 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13平方米(商品林无立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93.6元,即13平方米×6元/平方米×0.6×2=93.6元;

3. 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85平方米(公益林灌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2448元,即85平方米×12元/平方米×0.6×2×2=2448元;

4. 处恢复毁坏公益林灌木林地151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4348.8元,即151平方米×12元/平方米×0.6×2×2=4348.8元;

5. 处恢复毁坏公益林无立木林地34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489.6元,即34平方米×6元/平方米×0.6×2×2=489.6元;

6. 处恢复林地面积532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2553.6元,即532平方米×8元/平方米×0.6=2553.6元。

以上六项罚款共13519.2元,大写:壹万叁仟伍佰壹拾玖元贰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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