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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182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临港经济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12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临港经济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12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市涪陵临港经济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08815791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曾银大道1号

根据涪陵区水利局移交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悦来社区3组(小地名:柏林脚)处的林地,用于堆放修建页岩气物流通道项目产生的弃渣,形成道路,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图斑土地面积为0.4419公顷,其中非林地面积为0.3177公顷;其他行为人改变林地用途(1、3、5、6小班)面积为0.0603公顷另案调查;你单位施工形成道路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0.0639公顷(2、4小班),即639平方米(折0.96亩),其中商品林灌木林地209平方米、商品林其他无立木林地430平方米。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秦毅的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水利局移交焦石镇悦来社区3组修建公路改变林地用途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前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39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09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1504.8元,即209平方米×12元/平方米×0.6=1504.8元;

2. 处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30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1548元,即430平方米×6元/平方米×0.6=1548元;

3. 处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39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3067.2元,即639平方米×8元/平方米×0.6=3067.2元。

以上三项罚款合计6120元,大写:陆仟壹佰贰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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