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2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市涪陵区建荣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进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3905609P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鹅颈关村9组
接2024年森林督查一起91-1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鹅颈关村9组(小地名:青杠林)处的林地,用于修建运输道路,造成该处林地、林木毁坏。经现场勘验,你单位占用林地面积为0.2343公顷,其中已处罚0.2046公顷(涪林罚决字〔2022〕第157号),毁坏林地0.0297公顷(即297平方米,折0.4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进荣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4森林督查一期91-1图斑占用林地的现场勘验报告》、《林权证》、《闲置荒山土地流转协议》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对已处罚面积2046平方米虽然缴纳了罚款,并有复绿行为,且对未处罚部分297平方米也有实施复绿行为,但均未取得复绿验收报告,且你单位修建运输道路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依据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参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和第二条,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前恢复林地面积2343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297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14256元,即297平方米×20元/平方米×2×2×0.6=14256元;
2.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297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1425.6元,即297平方米×8元/平方米×0.6=1425.6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15681.6元,大写:壹万伍仟陆佰捌拾壹元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