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185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3
  • 标题
  •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3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3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7353E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号

根据区林业局保护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17年-2018年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国家森林公园小地名牛皮坝工区处的林地,用于修建重庆市涪陵武陵禅寺(禅院)僧房和坝子,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0.4685公顷,其中已勘验处罚0.0401公顷(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179号)、已审批0.0990公顷(审批文号:渝林许可地〔2022〕600号),改变林地用途0.3294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274平方米(折0.41亩),商品林3020平方米(折4.53亩)。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俞敏的委托代理人陈**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武陵山国家森林公园修建禅院僧房改变林地用途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一般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前恢复改变林地用途3294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74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8768元,即274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8=8768元;

2、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020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8倍的罚款108720元,即3020平方米×20元/平方米×1.5=108720元;

3、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74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1753.6元,即274平方米×8元/平方米×0.8=1753.6元;

4、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020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8倍的罚款43488元,即3020平方米×8元/平方米×1.8=43488元。

以上4项罚款合计162729.6元,大写:壹拾陆万贰仟柒佰贰拾玖元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10月23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