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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011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08
  • 标题
  • 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 160号
  • 有 效 性

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 160号

被处罚人:唐***(字号:涪陵区唐伟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YTP8C23

注册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街道鹅颈关村二组

现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6组

经营者:唐**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1**4年1月

身份证号:512*********172    电话:1******09

住址:重庆市垫江县白家乡观斗村3组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2月16日在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从重庆燕伦木材无证调运一车松木方(1500块)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沙溪村6组(建材市场)进行销售。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运输的该车松木方现已取得重庆市涪陵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中心补检合格,根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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