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你司提交的重庆涪陵瑞浦兰钧110千伏业扩配套工程(堆料场、施工便道)临时用地拟临时占用林地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35号令)的有关规定,同意重庆涪陵瑞浦兰钧110千伏业扩配套工程(堆料场、施工便道)临时用地占用涪陵区马鞍街道盘龙社区十一社、十二社、十四社,义和街道宏义社区五社集体林地0.1469公顷,其中马鞍街道盘龙社区十一社0.0428公顷、十二社0.0080公顷、十四社0.0503公顷,义和街道宏义社区五社0.0458公顷。临时占用期限为2年。
二、用地单位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三、所辖乡镇街道应对临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用途使用林地,对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在使用后,应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地表硬化层,将原剥离的表土进行表土覆盖,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并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
四、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若确因实际情况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依法办理相关延期手续。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