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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临时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
答: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基本生活救助。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
问:调整后荔枝街道、崇义街道、敦仁街道各有哪些社区?
答:
答:(一)敦仁街道设17个社区,分别是:大东门社区、黔靖街社区、海陵社区、望栏桥社区、乌杨树社区、桅杆堡社区、南门山社区、杨家湾社区、高笋塘社区、何家堡社区、太平街社区、安康社区、演武厅社区、较场坝社区、清溪沟社区、崩土坎社区、观音阁社区。(二)崇义街道设16个社区,分别是:龙王沱社区、皮家街社区、白鹤梁社区、秋月门社区、蔡家坡社区、青龙社区、高山湾社区、红光社区、荔枝园社区、天子殿社区、通洗桥社区、鸣羊嘴社区、双宝社区、洗墨社区、阁水溪社区、董...
问:哪些特殊情况能以“单人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
答: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的人员:(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以内, 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五)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问:特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终止救助供养?
答:
答:(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程序有哪些?
答:
答:养老机构三、四、五星级评定由市民政局按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资格审查、资格公示、组织评定、结果审定、结果公示、公告发证的程序组织实施。申报一、二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三、四、五星级评定程序组织实施,报市民政局备案。
问:民政惠民济困保参保对象及参保标准是什么?
答:
答:民政惠民济困保是为提高困难群众的风险抵御能力,减少困难群众在遭遇意外、疾病、升学等造成的生活负担,在现有的社会救助方式的基础上,面向重点民政救助对象和部分优抚对象推出的一款政保类商业保险。 参保对象为当年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5类。参保对象有交叉重叠的,不重复参保。 参保标准为120元/人/年。首次参保以参保当月的在册对...
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无时间期限?
答:
答: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民政部门根据复核情况,作出调增、调减或停发低保金的决定。
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有哪些条件?
答:
答:持有重庆市户口的居民申请获得低保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问:申请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答: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特困人员供养证)、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第二代)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问:如何申请经济困难的失能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答:
答:1. 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 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并组织民主评议,并进行公示。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3. 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