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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办公时间: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20号

联系电话:办公室电话:023-87881296、023-87881212

             婚姻登记窗口电话:023-72302878

             社会救助电话(特困、临时救助):023-87881218

             低保中心电话:023-87881203

             养老服务电话:023-87881224、023-87881225

             值班室电话:023-87881230

政府网站:http://www.fl.gov.cn/bm/mzj/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区民政相关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0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健全完善全区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全区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六)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标准,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推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相关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 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2. 将区民政局所属区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处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区民政局。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 与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办法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人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人健康工作。

2. 与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会同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重庆市涪陵区行政区划图。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机要、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值班、信访稳定、后勤保障、会务、公务接待、档案、信息、政法、爱国卫生、禁毒、新闻宣传、目标考核、车辆管理、扫黑除恶、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协调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组织重大课题调研和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执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二)组织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组织、纪检、统战、精神文明建设、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局党委日常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科。承担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违规行为;负责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行业特征不明显、不能纳入相关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社会组织(含脱钩和直接登记)党建工作进行兜底管理;按规定审核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牵头负责民政行业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四)社会救助科。贯彻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全区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工作。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养老服务科。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政策、标准,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担行业标准化工作。

   (七)社会事务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执行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负责婚姻登记,指导婚姻服务、殡葬服务,开展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和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八)儿童福利和社会工作科。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全区农村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工作;贯彻执行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相关工作;贯彻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