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2012年区政府常委会第21次会议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高龄津贴发放范围下延至80岁。为落实此决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老委办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涪陵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
重庆市涪陵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了关爱老人、构建和谐,建设幸福涪陵。根据我区的实际,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针对我区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件。户籍在涪陵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标准。
1. 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
2. 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3.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第四条 程序。
1. 申报。申报由本人或亲友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持老年人身份证复印件向所属村(居)委会申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在原单位申报,统一在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申报。
2. 填表。由村(居)委会负责填写《重庆市涪陵区高龄津贴申报表》。
3. 公示。村(居)委会在接到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在本村(居)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街道、管委会);村(居)每半年对辖区内高龄津贴发放的总体情况集中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4. 审核。乡镇(街道、管委会)民政(老龄)办负责对所属村(居)委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由乡镇(街道)、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在《重庆市涪陵区高龄津贴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街道、管委会)印章后存档备查。
5. 备案。每季度末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民政(老龄办)办向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备案材料,材料包括《重庆市涪陵区80-89岁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重庆市涪陵区90-99岁高龄津贴花名册》、《重庆市涪陵区100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重庆市涪陵区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同时上报经乡镇(街道、管委会)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的《重庆市涪陵区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纸质件。
第五条 计算办法。高龄津贴实行按月计算,从年满80周岁当月起开始,到死亡后次月终止;户口迁出的,从户口迁出后次月终止。
第六条 经费拨付与发放。高龄津贴按季度发放,区老委办每季度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后,向区财政局申报,由区财政局每季度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财政所拨付高龄津贴;乡镇(街道、管委会)根据区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和区老委办核定的花名册将高龄津贴拨付到各村(居),由高龄老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效证件到各村(居)领取高龄津贴。
第七条 检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领导和民政办负责对所属村(居)委会高龄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年由民政局牵头,组织财政、监察、审计、老龄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村(居)委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八条 工作要求。
1. 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对虚报、冒领或终止后继续领取高龄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从严惩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领导和民政办要切实履职、严格审核,对因不认真履职产生问题和错误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自行作废。
附件:
1.《重庆市涪陵区高龄津贴申报表》
2.《重庆市涪陵区80—89岁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
3.《重庆市涪陵区90—99岁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
4.《重庆市涪陵区100以上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
5.《重庆市涪陵区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
(附件内容详见下载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