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差额救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办理条件
本区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政府按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材料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在任一成员的户籍地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二)乡镇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农村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实行集中受理的,应当公布集中受理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备案登记。
(三)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后,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驻村(居)干部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采取以下方式:1.信息比对。2.入户调查。3.邻里访问。4.信函索证。
(四)群众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家庭的多少和分布情况,采取乡镇(街道)集中、分片组织、逐村逐居等方式,组织开展群众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五)乡镇(街道)审核
群众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完成审核,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六)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审批决定。
申请审批材料(包括不予纳入的)应当及时交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批准的低保对象长期公示。
(七)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1. 发放低保证。区民政局按A、B、C三类分别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有效期,并加盖印章,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低保户。
2. 发放低保金。低保金从批准的当月起按月发放。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将低保金发放领取表送同级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通过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
(八)重庆市涪陵区低保标准(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750元/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标准:610元/每人每月。
四、办理时间
时间: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地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87881279、023-878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