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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日期: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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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四)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五)审批: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区民政部门及时予以确认,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标准

975元/每人每月。

三、办理时间、地点

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878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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