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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3-00206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 标题
  • 重庆锦广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农(兽药)罚〔2023〕31号
  • 有 效 性

重庆锦广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兽药)罚〔2023〕31号


名称:重庆锦广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3005X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郎*

联系电话:139****1348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仁义社区**社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4月7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重庆锦广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公司位于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仁义社区9组)。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公司兽药仓库时发现仓库货架上存放的兽药福尔马林(甲醛溶液)超过了有效期(生产日期20181113,有效期至202010,规格:500m/瓶,生产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蛟龙工业港高新区B—7座、兽药生产许可证号:(2015)兽药生产证字22043号、批准文号:(2015)22431102)。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该兽药超过有效期,判定为劣兽药。该公司《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记录记载2023年2月28日仍在使用该兽药。该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兽药的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之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立即对重庆锦广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兽药的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对超过有效期的兽药福尔马林(甲醛溶液)20瓶(瓶/500ml)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涪农(兽药)登〔2023〕01号)。2023年4月11日,本机关依法立案。2023年4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重庆锦广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管理工作人员李德清(被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4月7日先行登记保存的兽药福尔马林(甲醛溶液)制作了《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涪农(兽药)登处〔2023〕01号)。2023年5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关对重庆锦广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工人黄清福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目前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现查明:该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兽药福尔马林(甲醛溶液)用于生产用具(饲料推车、铁铲、扫把等)的消毒。《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记录记载2023年2月28日使用了超过有效期兽药福尔马林(甲醛溶液)(生产日期20181113,有效期至202010,规格:500m/瓶,生产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蛟龙工业港高新区B—7座、兽药生产许可证号:(2015)兽药生产证字22043号,批准文号:(2015)22431102。)该公司兽药仓库中现存放有超过有效期兽药福尔马林(甲醛溶液)20瓶(规格:500m/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该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兽药的行为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1.重庆锦广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2.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适格。证据二:1.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2.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送达回证1份共1页;3.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证据提取单1份共7页;4.《畜禽养殖场养殖记录》档案中的第五项(消毒记录)复印件1份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2.《询问笔录》3份共10页;3.信用中国(重庆涪陵)查询打印单1份共1页;4.《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先行证据保存通知书》涪农登〔2023〕01号;5.重庆锦广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1页;6.李德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7.黄清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2页,9、《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1页。。证明执法机关执法程序合法。

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知书》(涪农(兽药)告〔2023〕3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视当事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严重的社会后果,未构成刑事犯罪,其违法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为轻微,属于一般性质的违法,应接受行政处罚,不移交公安机关。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该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兽药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其管理人员在发现该兽药超过有效期后提出过处理意见。本机关认为该公司在自查兽药仓库时有发现该兽药(福尔马林)超过有效期,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事实,应予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该兽药超过有效期,判定为劣兽药。该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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