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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3-00215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07-05
  • 标题
  • 潘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农(渔业)罚〔2023〕32号
  • 有 效 性

潘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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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渔业)罚〔2023〕32号


当事人:潘*,男,汉族,身份证500102********8715,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八卦村**组**号,联系电话153****3997。

当事人潘*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过程如下:

2023年3月31日15时15分许,当事人潘*在长江涪陵百胜永安大桥附近的河汊水域捕捞(锚鱼),被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锚鱼现场、锚鱼工具武斗竿进行拍照取证,并电话请示农业农村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对当事人使用的渔具进行了登记保存,出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4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渔具武斗竿进行了测量和拍照,并制作了当事人捕捞(锚鱼)现场水域位置图;4月6日,本机关依法立案;5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讯问笔录》,同时收集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现查明:2023年3月31日14时30分至15时15分,当事人在长江涪陵区百胜镇永安大桥附近的河汊水域,使用渔具“武斗竿”一套捕捞(锚鱼),未捕获渔获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潘*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查获过程及现场处置情况。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武斗竿当场处置情况。

证据四:《锚鱼现场、锚鱼工具武斗竿确认照片》打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锚鱼现场和锚鱼工具武斗竿情况。

证据五:《武斗竿全貌及组件锚鱼竿、锚鱼钩照片》打印件(1份3页)。证明当事人捕捞(锚鱼)时使用武斗竿情况。

证据六:《捕捞(锚鱼)的现场位置图片》打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捕捞的水域属禁捕区域中的重点水域。

证据七: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有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笔录》,有现场查获的锚鱼工具武斗竿照片,有执法人员出具的《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有执法人员制作的武斗竿全貌及组件锚鱼竿、锚鱼钩照片,有执法人员制作的捕捞现场位置图片,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的陈述与辩解。证明当事人潘*在禁捕区、禁捕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渔业)告〔2023〕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后五日内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和《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名录——长江及其重要支流编号1禁捕覆盖范围(长江干流及其河汊)》之规定,当事人捕捞的时间和范围属于禁渔期、禁渔区(非种质资源保护区)。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规定,武斗竿属于耙刺类的钩刺耙刺(见该通告附件“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目录”序号9-32)之规定,当事人使用的武斗竿属于农业农村部设定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的“武斗竿”渔具,是耙刺-钩刺耙刺渔具,属于农业农村部设定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当事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形:1、当事人属首违;2、捕捞水域属禁捕水域长江干流的河汊(非种质资源保护区);3、使用的“武斗竿”是小型渔具之一,作业范围小,时间短,无渔获物,对资源未造成实际损害;4、以娱乐为目的,查获后积极配合我机关调查,主动将“武斗竿”交由我机关处理。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35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认为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之规定,结合当事人主动提出武斗竿交由我机关处理的具体情况,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潘*改正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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