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渔业)罚〔2024〕89号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9282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号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下工程作业未采取渔业资源补救措施一案,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4年8月26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涉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取得农业农村部门批复;未编制水生态补偿措施实施方案;未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未按“三同时”原则落实环境影响补偿措施。8月26日,本机关依法立案。8月26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8月2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的被委托人随骊屹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9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现查明: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涪陵区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置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黄桷嘴1组水域,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阜平中华鳖等6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09〕34号)附件《第二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序号47《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关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重庆市境内南岸区广阳镇至涪陵区南沱镇的长江江段”之规定,黄桷嘴1组水域属于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验区。
涪陵区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置工程,由船舶废弃物转运码头、船舶污水垃圾接收储运设施、办公楼及附属设施三部分组成。该工程于2016年9月开工,2018年7月完工,2019年4月投入正式运行。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工程共有两条道路一条为下河车行道,另一条为下河梯步人行通道,两条道路最高处位于180m水位线,最低处位于148m水位线,其中175m以下的水位线均属于在长江鱼类洄游通道水下工程作业。该工程修建道路施工期和运营期至今对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资源都有一定的影响。
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涪陵区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置工程只有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评审的专家意见,但未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复审,未获农业农村部渔评批复,在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下工程作业未采取渔业资源补救措施,也未告知渔业主管部门其采取渔业资源补救措施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2)《法定代表人张*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委托书》1份共1页;
(4)《被委托人随骊屹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6)《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9页;
(7)《三峡库区(涪陵区)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置工程对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送审稿)P82-92页复印件》1份共10页;
(8)《询问笔录》1份共4页;
(9)《执法证复印件》2份共2页。
第一组:证据(1)、(2)、(3)、(4)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5)、(6)、(8)证明该工程的道路部分属于在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下工程作业;
第三组:证据(7)证明该工程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对保护区水生态环境都有一定的影响。
第四组:证据(5)(8)证明当事人从运营期至今未采取渔业资源补救措施。
第五组:证据(5)(8)证明当事人从运营期至今未将采取的补救措施告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组:证据(5)(7)(8)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至今,仍在行政处罚时效期内;
第七组:证据(9)证明本机关程序合法。
本机关于9月1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渔业)罚告听〔2024〕89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本机关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实施的涪陵区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置工程属未批先建,于2019年4月投入运行,运行时间5年多,时间较长;该项目175m水位线以下所涉道路均未获渔评,且工程实施地点属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较一般水域的渔业资源影响更大。该案件不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政府355号令)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第180号公告)规定的从轻或从重情形,执法人员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将采取的补救措施告知市或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之规定。
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2024年底完成渔业资源补救措施,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