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农药)罚〔2024〕88号
名称:重庆市涪陵区广益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3985580D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涪南路**号涪陵农业资料市场第一幢**-商业**、**-商业**6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4年8月27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王丽丽,李文丽在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涪陵区广益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30%吡唑醚菌酯·溴菌腈水乳剂(登记证持有人:陕西汤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名称: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PD2021097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陕)0007;生产日期:20211015;净含量:20克;商标:炭远,质量保证期:2年)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经请示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现场对超过质量保证期的30%吡唑醚菌酯·溴菌腈水乳剂农药2瓶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执法人员对广益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8月29日,本机关依法立案。9月2日,制作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并于当天送达当事人。9月3日,本机关对重庆市涪陵区广益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宇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目前,案件事实初步调查清楚。
现查明:重庆市涪陵区广益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从陕西汤普森生物有限公司购进30%吡唑醚菌酯·溴菌腈水乳剂农药2000瓶(规格:20克/瓶×200瓶/件×10件),生产日期:20211015,产品质量保证期2年。进货价3.5元/瓶,销售价5元/瓶。当事人在超过质量保证期后销售了98瓶,被本机关登记保存了2瓶,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490元。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无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2)周*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共1页;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财物清单1份共2页;
(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1份共1页;
(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及财物清单1份共2页;
(8)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共1页;
(9)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3页;
(10)30%吡唑醚菌酯·溴菌腈水乳剂农药包装正反面照片1份共2页;
(1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12)《询问笔录》1份共4页;
(13)重庆市涪陵区广益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入库单复印件1份共1页;
(14)重庆市涪陵区广益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货单复印件1份共3页;
(15)重庆市涪陵区广益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台账1份共3页;
(16)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共2页。
第一组:证据(1)、(2)、(3)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4)、(5)、(6)、(7)、(9)、(10)证明30%吡唑醚菌酯·溴菌腈水乳剂农药;
第三组:证据(11)、(12)、(13)、(14)、(15)证明货值金额小;
第四组:证据(11)、(12)、(13)、(14)、(15)证明违法所得少;
第五组:(4)、(5)、(6)、(7)、(8)、(16)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农药)罚告〔2024〕88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重庆市涪陵区广益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30%吡唑醚菌酯·溴菌腈水乳剂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其经营农药的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违法情节轻微。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本机关认为应从轻处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重庆市涪陵区广益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30%吡唑醚菌酯·溴菌腈水乳剂2瓶;
2.没收违法所得490元;
3.罚款:4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4490元(大写:肆仟肆佰玖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